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内地税稽罚〔20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申报少缴税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未申报少缴税款175,720.90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7,860.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35,443.80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17,721.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4
    决定机关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