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内地税稽罚〔2017〕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申报少缴税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未申报少缴税款175,720.90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7,860.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35,443.80元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17,721.9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4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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