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克税稽罚〔2018〕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2017年2月你公司员工陈德泉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取得由乌鲁木齐宏本祥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18030、00618031,金额合计128,581.20元、税额21,858.80元。上述进项税额已于2017年2月认证抵扣。 通过调查核实,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宏本祥盛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 2018年6月9日原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乌国税(稽)协﹝2018﹞60号、协查编号665010300180269)证实,乌鲁木齐宏本祥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18030、00618031)为虚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售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1,858.80元。 综合上述调查事实,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21,858.80元。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情况说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92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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