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19〕0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或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或者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两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89.35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滕皋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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