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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19]505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0日,租客蔡某某与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师虎桥分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同日入住杭州市下城区混堂桥5号2单元某室。后该公司未在双方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未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至2019年3月24日,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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