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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4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获得的中介费人民币3584.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4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724.9元(肆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雪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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