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淄周村地税青年路简罚〔2017〕5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5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6 |
决定机关 |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秀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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