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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淄周村地税青年路简罚〔2017〕5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5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6
    决定机关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周村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秀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