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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颐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62009****81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8403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4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贵阳白云齐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黄万松、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黄万松、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贵阳白云齐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截至2019年10月31日物资租赁费1088502.84元,其中被告黄万松、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先行支付原告544251.42元,剩余款项544251.42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若二被告未按前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申请全案强制执行,同时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未付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三、被告黄万松、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租赁的钢管232.264吨,扣件61598套,快拆架1581.8米,同时二被告从2019年10月31日按每日1000元租金支付原告前述未归还租赁物资的租金至2020年8月31日止,若二被告到期不能归还租赁物资,则按合同约定支付未归还租赁物资折价后的赔偿款1110739.28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共计2万元由被告黄万松、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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