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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句容空港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333****6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7207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恢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精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精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36265.18元及利息(以本金425130.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精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建工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6元,减半收取6248元,保全费4920元,以上共计111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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