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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0059****56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20277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3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97,940.73元,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687,940.73元;;   二、被告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刘龙九对于被告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果被告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刘龙九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并收取利息(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421,041.13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五、案件受理费27,752元,减半收取13,876元,由被告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刘龙九共同负担(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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