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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应急罚〔2020〕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3
    决定机关 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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