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25****64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8)粤19执7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亿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日尚欠利息12313972.59元、复利569512.36元;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计算逾期利息); 限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5亿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日尚欠利息13884733.17元、复利590159.09元;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2%计算逾期利息)。 二、限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 三、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高架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10)第1203735号)所得价款在1.1亿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依法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18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锡房权证滨湖字第WX1000405987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锡国用(2010)第04017153号)所得价款在2.6亿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在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和平对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和平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1964.24元,由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和平共同负担1540767.82元,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7119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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