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和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540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5民初15325号 |
案号 | (2018)京0105执3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二千三百五十四万八千零九十二元八角七分; 二、被告王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一百二十七万一千五百九十七元零一分; 三、被告王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违约金一千八百八十三万八千四百二十三元; 四、被告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江苏润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龙德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91元,由被告王和平负担(其中106223元原告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王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余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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