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和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25****64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2民初7038号 |
案号 | (2018)苏0482执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山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酬251736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11756071.2元,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山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0元; 三、被告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山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39元,由原告江苏山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591元,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富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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