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和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540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3民初686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3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夏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988523.97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截止2016年7月31日为6215732.61元;以29988523.97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 二、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潘阳生、张芬梅、曹叶飞对江苏夏工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江苏夏工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太湖西大道1188-2润华国际大厦的40套房产(房号为:3901至3908、4101至4108、4201至4208、4301至4308、4601至4608号),经双方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377987.63元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确认的债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以上合计228427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预缴),由江苏夏工商贸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潘阳生、张芬梅、曹叶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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