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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安市几米家加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兴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65QL6T-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02民初598号
    案号 (2018)川1602执1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7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黄仁军与被告广安市几米家加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工程合同》在本判决生效时立即解除。 二、被告广安几米家加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仁军支付30150元(叁万零壹佰伍拾元正)。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0元,由被告广安市几米家加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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