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文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静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018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10734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4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利平、被告邵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铁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五二月二十八日,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百分之一点八六计算,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至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牛利平、被告邵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冯铁律师费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文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袁珺、被告顾乾屏、被告穆荣真与被告赵小文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冯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九千八百七十六元(含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八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八百七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牛利平、被告邵锐、被告河南省小优智能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文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袁珺、被告顾乾屏、被告穆荣真与被告赵小文负担十三万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