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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攀城管罚决(2017)字1001—1
    违法行为类型 攀枝花市东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四川省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攀枝花市煤气总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于2017年10月2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桥南施工过程中导致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煤气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9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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