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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献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50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68号
    案号 (2015)青执字第00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贷款本金239999998.97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欠利息8362377.87元。还款日期2015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每月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6年9月20日偿还本息28362376.84元(其中本金19999998.97元利息8362377.87元)。 上述还款期内,借款本金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计收利息。该利息在2016年9月20日前还清。 二、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还清本息,其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直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息的总和作为计算标准)。 三、律师费100万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于2016年9月20日付清。 四、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导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产生的所有执行费用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诉讼费1274655元减半收取637327.5元由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若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于抵押的新疆裕泰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苏乎拉克砂金矿Ⅰ号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20075925)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魏为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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