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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佐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8****3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1893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借款本金1710万元、至2018年9月27日的罚息1392509.98元,合计18,492,509.98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710万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汪义钧、被告褚晓红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汪义钧、被告褚晓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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