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崇)罚处字[2016]第23201652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null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5 |
决定机关 |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振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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