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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环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71****11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4民初1433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1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易太芬支付逾期交付案涉商品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427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易太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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