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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设计、制作的名为“十人九口臭?常喝这种茶,多年口臭一次搞定”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具有非常好的杀菌效果”、“能有效的抑制并祛除胃部的幽螺门杆菌”、“彻底根治根源性口臭”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制作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删除涉案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制作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叁佰元整(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45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傅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