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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工罚字〔2020〕第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隋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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