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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7〕3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特征,亦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0001180号);(二)罚款叁仟元(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8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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