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省二轻供销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郝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77567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1998)鄂经终字第427号 |
案号 | (1999)武执字第003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1999-05-13 |
发布日期 | 2015-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拆船公司欠工行汉办贷款本金一百四十四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应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分期还清,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工行汉办偿还本金一十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分别偿还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借款和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借款所欠本金各五万元),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工行汉办偿还余下本金一百三十四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息12.06%计算(已还利息应据实冲抵)。逾期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其中四十四万元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一百万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该款项返还清结之日止)。 二、供销公司对拆船公司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借款所欠本金四十四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八千零一十元均由拆船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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