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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王锁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74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01956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3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补充协议》;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东靠新村路、南靠诸家浜队、西靠同三国道、北靠塔闵路的121.9亩土地(含鱼塘)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344号房屋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截止至2015年2月28日前拖欠的土地(含鱼塘)租金(含管理费)、房屋使用费,共计675,419.50元; 六、被告姚怀先对上述第五项中213,09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2015年3月1日起至上述土地(不含鱼塘)实际返还之日的使用费(以117.4亩中未返还面积计算,并按照每亩每年900元标准计算);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2015年3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4万元标准计算);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5,4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中村民委员会负担4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5,437元(已付540元,余款4,8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2,0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峥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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