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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079****1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5009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大钟庄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天津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2021年12年31日前给付天津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3,121.33元; 二、若以上任一期款项未及时给付,天津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债权立即申请执行,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给付天津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及诉讼费合计17,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872元,已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天津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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