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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祥处字〔2018〕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蔡风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