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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家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2319****38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704民初364号
    案号 (2018)粤1704执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0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3132815.32元及利息(以3132815.32元为基准,从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李景胜; 二、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工程保证金300000元给原告李景胜; 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阳东建筑公司在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内有权向被告阳江市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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