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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8****39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422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4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星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卫星、夏向德、吕玮、张莉、尤正红、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卫星、夏向德、吕玮、张莉、尤正红、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杨国荣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国荣、胡卫星、夏向德、吕玮、张莉、尤正红、安徽新荣久农业6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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