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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耐尔福顺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106****23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民初3357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耐尔福顺成建材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保险费计838661元,于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保险费138661元,于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1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3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1年4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1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二、若被告贵州耐尔福顺成建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支付上述货款,则视为剩余未付货款全部到期,且被告3贵州耐尔福顺成建材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滁州市龙飞化工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3375元,减半收取计668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耐尔福顺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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