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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1〕0520200002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244万元,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