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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8****98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228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林业管理局驻哈尔滨办事处房屋租金1843212.33元、违约金500000元、电费22608.58元、取暖费341456.80元、水费3990元,合计2711267.71元; 二、被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牡丹江林业管理局驻哈尔滨办事处利息损失(以欠款2711267.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8490元,减半收取计14245元,由被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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