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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8****98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1597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士忠150000元及支付收益15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士忠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560元,由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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