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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8****98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9民初4214号
    案号 (2021)黑0109执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解除双方2015年签订的关于“原哈尔滨市第一燃料公司培训中心”即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42栋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42栋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25日之日的租金909,289.63元及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9,289.63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交还房屋损失,按每年1,000,000元租金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014元,由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6,808元,由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负担9206元,此款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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