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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5****5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特4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1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葛迎胜、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长显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5月7日,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曹长显尚欠葛迎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二、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共17个月),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曹长显应于每月15日前向葛迎胜偿还借款7万元,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葛迎利偿还借款11万元,共计130万元; 三、若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曹长显未按照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还款,葛迎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葛迎胜与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曹长显就涉案借款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葛迎胜、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长显于2020年5月7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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