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5****5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民终162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江阴辰佩商贸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代理费52000元,于本判决-9-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辰佩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52元,由辰佩公司负担6552元,由鑫昌公司、曹长显负担1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元,由鑫昌公司负担2932元,由辰佩公司负担86元(双方当事人各自预缴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相互扣减后,鑫昌公司、曹长显还需向辰佩公司支付18714元,由鑫昌公司、曹长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辰佩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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