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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5****5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民终3147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河南省原阳县兴原纸箱厂支付货款3万元;剩余货款7万元,于每月1日之前支付,每月支付1万元。以上款项于2020年4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双方一致同意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账号为双方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对公账户。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对余款7668.37元河南省原阳县兴原纸箱厂予以放弃,双方互无纠纷。 二、如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任意一期履行义务,河南省原阳县兴原纸箱厂则有权按照(2019)豫072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扣除本协议履行中已支付部分)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河南省原阳县兴原纸箱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上诉人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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