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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康玉粮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700MA****2B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03民初1416号
    案号 (2020)辽0503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林康玉粮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9元由被告吉林康玉粮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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