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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和易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春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574****44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404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5021825.31元; 二、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0021825.31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为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5万元; 五、被告杭州和易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春海、吕巧英、韩亚勋、程腊生、赵来喜、王春慧、郭晶、雷福存、毛聪对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00元,由被告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和易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春海、吕巧英、韩亚勋、程腊生、赵来喜、王春慧、郭晶、雷福存、毛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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