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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禧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172****9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621民初132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振新、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1398024.6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31日利息为6450.72元、罚息140.29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相应的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二、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振新、张忠追偿。三、被告胡振新、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1490854.7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31日利息为7305.19元、罚息72.62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相应的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四、被告惠民县汇冠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最高额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振新、张忠追偿;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就抵押物被告胡振新、张忠位于惠民县南关大街以东、建行北邻(时代广场)的房产〔惠房预惠民字第2015-307号、惠房预惠民字第2016Y1678号、惠房预惠民字第2016Y1677号、惠房预惠民字第2016Y1676号〕的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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