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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禧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172****9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2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621执1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惠民康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15599999.6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1559999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编号为流贷2017-800823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刘保国、邱改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56元,减半收取57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康旺食品有限公司、天禧牧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刘保国、邱改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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