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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越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017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1085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日期 2016-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伦如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七十三万八千一百四十元六角一分,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的逾期罚息为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四元六角三分,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前付清;二、被告陈伦如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律师费损失二万六千七百四十二元零二分,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前付清;三、被告王丽妹、吴越悦、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陈伦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丽妹、吴越悦、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伦如追偿。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九十一元、保全费五千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预交),由被告陈伦如、王丽妹、吴越悦、北京汇茂通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信诚恒远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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