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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35****77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6720号
    案号 (2022)皖0124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848721.69元,利息57807.20元、罚息4392.23元,合计910921.12元(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7月3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款清息止);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本案实现债权律师费4800元;二、被告庐江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谷俊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6元,由被告谷俊、庐江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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