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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公(石)行罚决字[2020]9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重要部位无视频监控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责令限期三十日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滕宏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