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兰)文罚字〔2018〕第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兰溪市战神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文罚字〔2018〕第15号当事人:兰溪市战神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3078085营业执照:91330781MA28QG5R6W投资人:叶慧芳性别:女文化程度:专科及以下身份证号330719************经营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11-2、3、4号2018年6月17日17时,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11-2、3、4号的兰溪市战神网吧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网吧自5月7日起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该网吧涉嫌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网吧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之规定,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为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徐轩签字确认,网吧现场负责人徐轩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2018年6月19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该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之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网吧负责人徐轩进行了调查询问,徐轩承认该网吧有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投资人叶慧芳、负责人徐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18年7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资格,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兰)文检字〔2018〕第1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经现场负责人徐轩签字确认;2、现场检查照片5张,并经现场负责人徐轩补签确认;3、网吧现场负责人徐轩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经徐轩签字确认。以上证据证明2018年6月17日17时执法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2 |
| 决定机关 | 兰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 法定代表人 | 叶慧芳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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