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兰文罚决字〔2017〕第01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兰溪市战神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文罚决字〔2017〕第019号当事人:兰溪市战神网吧投资人:叶慧芳企业住所: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11-2、3、4号2017年7月17日10时10分,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11-2、3、4号的兰溪市战神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006号机上的一位消费者不能当场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该名消费者当时没有带身份证件。该网吧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的违规事实,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为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徐卫平签字确认。网吧现场负责人徐卫平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2017年7月18日,我局对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之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17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网吧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徐卫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徐卫平承认该网吧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的违规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投资人叶慧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徐卫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17年7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资格,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的违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兰文检字〔2017〕第0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并经现场负责人徐卫平签字确认;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并经现场负责人徐卫平补签确认;3、网吧负责人徐卫平的《案件调查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9 |
| 决定机关 | 兰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 法定代表人 | 叶慧芳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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