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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XA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624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9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18609230】。一、被告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栋返还车辆粤BDE6988; 二、被告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栋赔偿损失人民币245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元,由原告负担3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30元,上述费用人民币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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