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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8****53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107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慧、谷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523计算,2019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8.523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纯华、马艳华、张志凡、杨艳芳、张文军、孙玉芝、张禹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孙慧、谷鸣、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纯华、马艳华、张志凡、杨艳芳、张文军、孙玉芝、张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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