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8****53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210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可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523计算利息,月罚息利率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被告袁树清、孙庆元、崔振连、李春艳、孙昌元、李德信、崔振杰、魏广振、孙伟娜、四海公司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可心负担;被告袁树清、孙庆元、崔振连、李春艳、孙昌元、李德信、崔振杰、魏广振、孙伟娜、四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确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